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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是如何规定的?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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