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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水共治法律常识

1、如何治理城镇污水?

   

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完善城镇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水环境综合整治。

   

乡、村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改善农村水环境。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工业废水的,其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

   

向环境或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城镇污水排污单位超标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何治理水污染严重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划定重点监管区,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和企业,限期整治。重点监管区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应当暂停审批或者核准流域、区域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原因达不到功能区水质要求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强制措施,确保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

4、重点水污染排放施行哪些制度?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省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栎。对 水质不符合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5、哪些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0、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一)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二)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向环境排放餐饮污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6、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

   

(二)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

   

(四)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证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7、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有哪些?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水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地点、排放方式、排放时间和排放去向等内容。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还应当载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削减数量和时限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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