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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场水污染 查处没商量


案情:    

安吉某乳品专业牧场,水污染防治设施并未经环保验收的情况下进入投产阶段。直至主体工程投入生产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达标处理就流入河道,久而久之,对河道水质和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水环境污染和影响。    

发现情况后,县环保部门对其污染行为进行多次查处,并且要求其整改,但收效甚微。最终,县环保部分查封了该乳品牧场生产中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备设施。 律师点评:(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  王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开始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所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乳 品牧场在成立之初就应当建立污水处理净化设施,等到环保验收合格后再投产。而本案中乳品牧场的做法与之正好相反,不光投产前污水处理设施未经合格验收,而 后环保部门多次的查处,仍不见其悔改。这些行为已然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县环保部门对其采取的查封行政处罚手段是于理有据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主办: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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