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中的商品用了白用吗?
韩爱民
案例:张飞的健身俱乐部生意兴隆,他在杭州本地找到了一家享有较高信誉的健身器材经销商长红公司,购买一批健身器材。但出于初次合作,张飞和长红公司签订了合同,先拿2台立式综合健身器械试用,试用期1个月,用着好了就买下。1个月过后,张飞也没有和长红公司说是否购买但继续用着。又过了1个月,长红公司向张飞催要这2台健身器械的价款。张飞说,不好用,要退还。长红公司不同意,说张飞应该付款。那么张飞是否应该付款吗?
律师评案:上述案例中,张飞和长红公司签订的是典型的试用买卖合同,这是买卖合同的一种。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例如本案例中,合同成立时长红公司将健身器械交付给张飞试用,张飞在试用期内决定是否购买的合同。
这种买卖合同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销售。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如果在试用期内,买受人部分支付价款的或将标的物转卖、转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也视为购买。
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间为1个月,在此期间内张飞可以根据试用健身器械的满意程度,可以决定买,也可以决定不买。如果过了1个月的试用期,张飞对是否购买该健身器械仍未作表示的,而是继续使用的,则视为其同意购买。因此,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后的商品用了不白用,张飞不能长期无偿使用长红公司的商品,应当依法向长红公司支付2台健身器械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