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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杨羽

案例:2008年李某与杜某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不到半年便结了婚。两人由于交往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10月女儿出生,但夫妻感情并未因此而有所改变,仍是三天一小吵,十天一大吵。无奈之下,李某提出离婚,因女儿年纪尚小,适宜跟着女方李某共同生活,而且自女儿出生以来,李某一直都在家带女儿,经济比较困难,要求杜某分割一定的财产,但杜某声称,无任何财产.故而双方于2011年4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离婚协议中载明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李某发现杜某在2010年不仅以杜某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还出资20万元与沈某注册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李某认为,杜某离婚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而要求分得上述财产的大部分。那么李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评案:像本案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已是常态。很多夫妻因各种原因使婚姻走到尽头,离婚时一方总是想着让另一方“净身出户”,独自占有财产,此时就会想方设法地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为了有效避免和惩治这种恶意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确保夫妻另一方的合法财产权益,我国《婚姻法》第47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杜某为了独自占有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即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和出资20万与他人共同经营的网络公司,对于杜某的这种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虽然已经离婚,李某仍有权请求法院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要求多分财产,但是李某必须在发现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否则法律也会过期不候。而杜某“偷鸡不成蚀把米”,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即便是婚姻走到尽头,也应该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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