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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文书莫签字


刘国祥

案例:刘某在2010年8月向某机械公司购买一台日本原装进口的液压挖掘机,约定卖方负责定期对机器进行保养维护,买方按生产厂家标准对机器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双方共同出具的交付报告为准。刘某按期支付了货款,但机器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了冒黑烟、空调无法使用、整车无力等状况,卖方多次派人查看均无法解决问题。刘某遂停止支付剩余货款,而机械公司便将其起诉至法院。

律师评案:审理中,卖方提交的交付报告上明确注明了已开机试验3小时无异常,并有刘某签字,该证据足以证实机器交付时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刘某虽然提出该书面内容系事后卖家在空的文书止添加,当时并未开机试验,但苦于没有证据,最终败诉。

案例中的刘某轻信大品牌不会存有质量问题故而疏于验收导致败诉。笔者认为,买方首先应当加强验收质量的意识,切勿轻易签字,很多卖方交付的资料上均未填写内容,买方签完字后双方并未检验,这对买方极为不利。其次,买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及时检验。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买方具有及时检验的义务,因买方检验不及时等原因而收货,出现产品问题卖方将不承担责任。最后,不能及时检验的应当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如无约定检验期间的,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对内在瑕疵买方应在两年内提出。

此外,买方在收货后发现问题告知对方以及对方过来维修时都应保留书面材料,切勿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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